关于第75220051号“悦芽YUEY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悦芽YUEYA 75220051

阅读:134390 2024-09-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浙江悦心悦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知尚壹(河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220051号“悦芽YUEY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370465号、第250037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四)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

  申请人:浙江悦心悦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知尚壹(河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220051号“悦芽YUEY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370465号、第250037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四)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3001、3002、3003、3004糖果、3005、3006、3008、3010商品项目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610446号、第73535429号、第47113215号、第21662497号、第152356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五至七)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口香糖;麦芽糖;果冻(糖果)”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仅对申请商标在“口香糖;麦芽糖;果冻(糖果)”商品上申请复审,即放弃申请商标在“咖啡;茶;糖果;蜂蜜;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谷类制品;糖”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口香糖;麦芽糖;果冻(糖果)”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五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口香糖;麦芽糖;果冻(糖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糖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咖啡;茶;糖果;蜂蜜;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谷类制品;糖”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口香糖;麦芽糖;果冻(糖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4日

本文《关于第75220051号“悦芽YUEY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悦芽YUEYA 7522005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90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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