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天长市华宇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亿佳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义乌市思梦电池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4613880号“HUAYU REMOTE CONTROL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0839号决定,于2024年01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0839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销售合同、荣誉证书、产品及包装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20年8月31日至2023年8月3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遥控装置”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决定:复审商标在“家用遥控器;遥控装置;电子钥匙(遥控装置);投影仪用遥控器;空调用遥控器;电视遥控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变压器(电);电子集成电路;电路板”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况。被申请人提起撤销申请的行为,存在一定恶意,扰乱了商标审核的正常秩序。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采购订单、发票;2、购销合同、报关单、发票、银行业务回单;3、产品图片。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电子件):4、报关单、银行业务凭证、销售合同、国际结算贷记通知;5、证书;6、参展照片、产品及包装图片、宣传页;7、纳税证明。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月14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9类“家用遥控器”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23年8月31日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商标在“家用遥控器”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因本案复审申请人系原撤销被申请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是否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的“变压器(电);电子集成电路;电路板”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系申请人向苏州华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等主体购买“空片、元器件”等产品,并非向他人销售标有复审商标的“变压器(电)”等商品;证据2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3、6均为申请人自制证据;证据4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变压器(电)”等商品;证据5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证据7仅能证明申请人的纳税情况。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变压器(电)”等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变压器(电);电子集成电路;电路板”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