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新三维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666083号“科尔沁 一块有身份的牛肉 KERCH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1272号“科尔沁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所含文字“科尔沁”名称具有其他含义,且该含义强于地名含义。申请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制的范围。申请商标实际上是“科尔沁”主标与“一块有身份的牛肉”相结合设计而成,其中“科尔沁”主标已经注册多年,且被广大消费者所熟识,应为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一块有身份的牛肉”除了表达科尔沁产品在消费者中的地位之外,也是用一种轻松戏谑的口吻加深消费者对科尔沁品牌的印象,属于营销中常用的技巧。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特性,不属于缺乏商标显著性的情形。申请商标所包含的“牛肉”,使用在指定的肉类相关商品上均应被视为合理使用,不会引起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科尔沁”商标早已是牛肉产品上的驰名商标,在消费者中更是有口皆碑。科尔沁品牌的牛肉质量好,这是一个事实陈述,不存在误认的风险。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科尔沁”虽为内蒙古自治区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但其亦已形成科尔沁文化等固定的含义。因此,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所禁止之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两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科尔沁一块有身份的牛肉”,属于普通广告宣传用语,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所包含的“牛肉”,使用在除“牛肉、加工过的牛肉、牛肉干、风干牛肉”以外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其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