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隋健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786841号“雅石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81155号“雅石玉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433592号“石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3929923号“雅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另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分别详见2023年12月13日第1867期、2024年4月27日第1885期《商标公告》),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雅石轩”与引证商标三“雅炻”在整体印象、文字字形等方面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