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北窗门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401139号“北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性突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741912号、第65829685号、第5533905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 至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
2. 至审理时,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职业介绍;复印服务”服务上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构成相同或相近,构成相同或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二者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