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238405号“快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21296号“快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撤销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的使用情况查询及其权利人企业年报信息。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信息传送;计算机终端通讯;电子邮件传输;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提供互联网聊天室;视频会议服务;提供在线论坛;无线电通信”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24年5月13日第1887期《商标公告》),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仅在“无线广播;新闻社服务”服务上注册有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快脑”与引证商标“快脑”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互联网播放节目;在全球通信网络、互联网和无线网络上同步播放电视;新闻传送;互联网广播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无线广播;新闻社服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的全部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通过互联网播放节目;在全球通信网络、互联网和无线网络上同步播放电视;新闻传送;互联网广播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