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嘉珞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636615号“减速带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减速带咖”使用在咖啡馆等复审服务上,整体具有作为商标识别的显著特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