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株)医疗国际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孙忠旭
委托代理人:北京思格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9524995号“RIFF”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100204号决定,于2023年12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020年4月11日至2023年4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相关产品实物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证据交换阶段回文称,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予认可,申请人坚持其复审理由,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证据交换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编号续上):
2、相关产品外包装图片及相关信息;
3、相关产品介绍材料;
4、相关产品说明书材料;
5、相关交易明细材料;
6、与展会有关的照片等材料若干。
经复审查明:(株)皇后莲于2019年7月9日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提出复审商标的注册申请,2020年3月7日被核准注册。2020年8月13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基本均为自制证据,且相关证据显示的内容基本均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不符。上述证据在无其他更为客观的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