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景嵩
委托代理人:九江未来已来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948516号“邻里茶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5502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复审时止,该决定已生效。
2、至本案复审时止,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6740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