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迎富;徐英霞;王迎利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705966号“INN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40989号商标、第1314291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引证的第619139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经被提起无效宣告。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电子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娱乐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