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固生堂中医养生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黑龙江寒地黑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今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10日对第66378557号“生来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2849219号、第10711504号、第53931333号“固生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主营业务关联性极强,理应知晓申请人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商标高度近似的“生来堂”、“来生堂”商标,明显具有攀附申请人商标的恶意,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易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及固生堂集团门店及相关包装照片;2、荣誉证据;3、申请人及旗下品牌部分媒体报道;4、申请人“固生堂”“小固”系列产品照片及销售网页;5、在先案例;6、被申请人工商信息及商标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没有抄袭申请人商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应予以维持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3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等服务上,经我局审查于2023年6月14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至2033年6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治疗服务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无效宣告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有所体现。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商号存在差别,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与申请人的商号产生联系,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在先商号权的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或者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