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云
委托代理人:北京朗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395337号“禧棉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294114号“禧棉”商标、第32294128号“禧棉XIMIAN”商标、第69102551号“禧棉”商标、第51484054号“囍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禧棉坊”品牌长期使用过程中,使该标志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过大量宣传使该品牌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原则,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