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济宁兖州区云速成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451865号“云速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固有词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是申请人结合企业商号及从事的行业精心设计而成,使用在“创建互联网网站”等服务项目上并没有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申请商标能够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区别服务来源,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服务过的公司网站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云速成”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获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原则,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