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材满仓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先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2334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509561号“墅百年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防锈剂;防腐蚀剂;着色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我局针对申请商标在该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本案复审范围限于“油漆;粉刷用石灰浆;防污涂料;刷墙粉”其余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鉴于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828982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