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殷绍飞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440365号“人与自然 原生态 和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618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申请商标包含的“自然、原生态”,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并且,该标志的主要识别部分为“人与自然 原生态 和谐”,属于日常用语,该标志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