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杭泰数智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华进联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497043号“杭泰数智能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903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决定在考勤机;望远镜;热调节装置;动画片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为计时器(时间记录装置)。
2、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738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鉴于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权利冲突。
3、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1297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我局决定在考勤机;无线扬声器;扬声器音箱;扬声器;低音喇叭;热调节装置;望远镜;动画片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为计时器(时间记录装置);计数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