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榆林康悯农家庭农场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502876号“青阳墕香谷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是对申请人实际销售产品的真实阐述,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自身独特的设计理念,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来源等特点,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寓意丰富,并非指向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有其自身的独特含义。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且其他商标的情况与本案情况极为类似,但是都已经注册成功,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包含的“米”,使用在“米;西米;小米;营养强化米(未煮过的)”以外的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且该标志所包含的“青阳”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另,该标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来源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