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像数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知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807780号“九象臻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5702766号“九象筋骨贴”商标已被依法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01期《商标公告》上,故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