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承德露露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784948号“青林漫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贵局在以往的商标审查实践中并不认为“青林”、“漫步”或者包含“青林”、“漫步”文字的商标具有不良影响而准予注册,足以证明“青林”“漫步”并非商标法禁止使用词语,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标准执行一致原则,申请商标“青林漫步”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青林”、“漫步”的含义等电子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