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万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转让前原申请人:江苏百黎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731249号“開了個方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持续的长时间,广泛大量的宣传和使用,已取得了显著性。因此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显著性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商标经核准已转让予南京万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開了個方子” 仅由日常用语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