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五星酒业集团茅台镇五星酒厂
被申请人:张国彬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3日对第55364049号“贵酱出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128484号“镇及图”商标、第7575676号“镇酒”商标、第9515181号“镇酒”商标、第11316158号“镇酒镇天下”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镇酒”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具有极高知名度的白酒品牌,争议商标的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创始人的获奖证书、百度百科简介;
2、申请人相关介绍、办公场所、生产场所等照片;
3、申请人资质证明、获奖证明;
4、“镇酒”系列产品照片、销售发票、电商平台销售截图;
5、“镇酒”所获荣誉及宣传推广材料;
6、申请人维权记录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的商标,没有抄袭和摹仿申请人的“镇酒”系列引证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外观设计、呼叫及文字表达含义上都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不予认可,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11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申请人所有,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饮料)”等商品上,现为在先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则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