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雨真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江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954824号“江南大小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6209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虽为有效商标,但因其商标权利人已被注销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主体,已不会进入流通领域,故相关公众不会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称引证商标权利人已被注销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主体,但其在案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申请人上述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