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惠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945753号“龙王庙码头1739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46703号、第3218541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的“庙”与宗教活动场所名称相同,用作商标有伤相关公众的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汉字“龙王庙”,且未形成新的整体含义以资区分;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图形部分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业橱窗布置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