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陇西县农投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586686号“景润源JING RUN Y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306341号、第17750399号、第4929695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一、在30类商品上: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景润源”与引证商标一“景润元”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蜂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在31类商品上: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景润源”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汉字“景润园”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谷类)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谷(谷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三、在39类服务上: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景润源”与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汉字“景润元”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汽车运输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0类、第31类复审商品和第39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