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冯金昇
委托代理人:昆明智多星知识产权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438044号“一然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304004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部分指定服务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