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雄安桃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525796号“青城博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与第252641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027350号“美团生意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部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