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咨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517675号“福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73249号“田福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早于引证商标在第35类申请“福田”商标,且申请人在第12类注册的“福田”商标认定驰名商标时间也早于引证商标在第35类的申请时间,引证商标能通过注册,也完全印证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完全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引证商标企业信息截图、申请人第12类在先注册福田商标注册情况截图、福田驰名商标证书、申请人第35类在先注册福田商标注册情况截图、引证商标注册情况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