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9001057号“Boux AVENU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Boux AVENUE 9001057

阅读:179666 2024-09-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于新荣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图发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001057号“Boux AVENU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8583号决定,于2023年08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于新荣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图发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001057号“Boux AVENU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8583号决定,于2023年08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20年01月28日至2023年01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袜子、吊袜腰带”核定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与前述商品相同或类似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服装(妇女和女孩穿);贴身内衣;女内衣和轻而薄的女晨衣;睡衣;休闲服;睡衣(衬衫);睡裤;睡衣(上衣);男式睡衣;睡衣套装;娃娃睡衣;女睡衣;和服;长袍;女礼服;T恤衫;帽衫;茄克(服装);上衣;长裤;女用紧身长裤;莎笼(马来群岛土人所穿的围裙);女用背心;女士无袖宽内衣;衬裙;平脚短裤;拖鞋;婴儿鞋;短袜;服装,即乳罩;运动乳罩;吊带背心式乳罩;紧身女胸衣;紧身衣裤;乳罩配饰,即乳罩带;乳罩增长带;文胸垫;粘贴式文胸支撑带;乳头罩;短内裤;丁字裤;比基尼内裤;女式内裤;短而紧的内裤;吊袜腰带;腰带;长袜;袜子;连身裤袜;紧身衣裤.;(杂技、舞蹈等演员穿的)紧身连衣裤;绑腿;睡袍;浴袍;无腰身宽女服;妇女连衫衬裤;娃娃服装;女式紧身套装;露背背心;紧身短背心;露脐装;衬衫;短裤;绒衣;女用紧身裤;裙子;女装;运动上衣;女衬衣;短上衣;外套;宽松裤;套服;牛仔裤;背心(马甲);宽松长运动裤;(圆领长袖)运动衫;运动短裤;运动套装;慢跑服;内裤;汗衫;游泳衣;沙滩服(罩衫);服装带(服装);女式鞋,即鞋;女式拖鞋;女式凉鞋;女用短统靴;女式训练鞋;比基尼游泳衣;比基尼内衣;背心短裤套装;女式跑步鞋(运动鞋)”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在“帽;披肩;带檐的帽子;头巾(服装);手套(服装);围巾;无檐的帽子;领结;睡眠用眼罩”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使用。且被申请人撤销申请阶段证据未进行交换质证,不应采信。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复审商标商品在中国的销售模式主要是中国消费者在被申请人官网或购物平台上购买被申请人商品,下单并支付后由被申请人通过DHL等国际快递邮寄至消费者。且被申请人已将复审商标在中国媒体上进行宣传推广。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在官方购物平台上销售商品详情页截屏及翻译;

  2、被申请人商品在全球益后台订单列表及翻译;

  3、全球益订单详情页及翻译;

  4、商品销售发票及翻译;

  5、快递给中国消费者的DHL快递单及翻译;

  6、快递签收单及翻译;

  6、商品实物照片;

  7、在中国网络媒体上进行宣传推广的资料证据。

  通过调取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包含于复审阶段证据之中。我局将撤销申请阶段及复审阶段证据一并邮寄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为被申请人所有,优先权日期为2010年9月24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的商品在全球益后台订单列表及翻译、全球益订单详情页及翻译、商品销售发票及翻译、快递给中国消费者的DHL快递单及翻译、快递签收单及翻译、在中国网络媒体上进行宣传推广的资料证据绝大多数在指定期间内,所售商品为“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袜子、吊袜腰带、贴身内衣”等,结合商品实物照片等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袜子、吊袜腰带、贴身内衣”等商品上进行了使用。综合考虑各项商品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一并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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