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布兰德三普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5523895号“DIGITAL AIS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161427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