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492130号“KT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KTT 71492130

阅读:140251 2024-09-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492130号“KT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92698号“KT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其状态尚未稳定。驳回决…

  申请人: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492130号“KT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92698号“KT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其状态尚未稳定。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55470号“KT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人注销至今已五年之久,尚不存在权利义务承受主体,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KTT”百度查询结果、线上购物平台查询结果、引证商标二所有人企业信息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决定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于2018年7月27日注销。鉴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注销,其作为法律主体的资格已经灭失,且并无证据证明其在注销前对引证商标二的权利进行处理或许可他人使用,即目前引证商标二已无权利主体,其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不会与申请商标造成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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