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CERTIFIED GUARANTY COMPANY, LLC
委托代理人: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43575号“CERTIFIED GUARANTY COMPAN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CERTIFIED GUARANTY COMPANY”是CGC的全称,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宣传,二者在收藏品评级、鉴定领域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影响力,并已与申请人形成稳定的一一对应关系。对相关消费者而言,申请商标已不仅仅是简单的公司名称全称,相关消费者能够通过申请商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具备商标的基本识别来源作用,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其母公司集团官网及翻译、维基百科关于申请人的介绍、宣传使用材料、举证商标信息、在先案例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CERTIFIED GUARANTY COMPANY”不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第16类、第28类复审商品以及第42类复审服务上,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第16类、第28类复审商品以及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