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18445号“Q 豆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09448号、第16529883号、第22649660号、第33107294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900期、第1894期、第1885期、第1890期《商标公告》上,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