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742977号“古文楼”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古文楼 56742977

阅读:79140 2024-10-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淮安市古文楼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州瑞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多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今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29日对第56742977号“古文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81506号“文楼及图”商标…

  申请人:淮安市古文楼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州瑞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多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今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29日对第56742977号“古文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81506号“文楼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使用必然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信息;引证商标权利人授权书及许可备案通知书;荣誉资料;媒体报道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均不成立。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争议商标使用材料等证据。

  申请人主要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6月21日经商标局核准,核定使用在第30类“包子;蜂蜜;糕点;面条;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淀粉;调味品;食用预制谷蛋白;米;食用芳香剂”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已经在第30类“面包;糕点;包子;馅饼;春卷;粥;元宵;饺子;粽子;馒头”商品上获准注册,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权利人出具书面授权书,授权本案申请人独占使用并可以提出无效宣告,因此申请人具有依据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的主体资格。

  我局认为,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对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包子;肉馅饼”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包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为中文“古文楼”,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文楼”,在呼叫及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含义无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认为上述商标为系列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使用的商品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未违反上述规定。

  二、争议商标本身并未包含描述商品质量等特点或产地的误导性词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争议商标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三、申请人所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包子;肉馅饼”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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