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日播时尚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宁浩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29日对第34956402号“莉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播”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244729号“播”商标、第3921221号“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扰乱了正常商标注册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
1、引证商标信息及商标转让网报回执;
2、认定周芹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部分无效宣告裁定书;
3、“莉播BORED CEST”、“播涵BORED CEST”仿款与“播BROADCAST”正品对比图及“莉播”、“播涵”详细信息;
4、宁浩、周芹注册列表及部分无效、不予注册商标信息或决定书;
5、“莉播”、“播涵”在第三方网站白兔商标查询系统兜售的信息;
6、申请人历年的营业执照;
7、商业特许营业备案证明;
8、引证商标的商标创意宣传资料;
9、申请人及引证商标获得的荣誉;
10、 报道;
11、引证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12、在先裁定;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8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7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内衣;服装;成品衣;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婚纱”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分别核定注册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袜、手套(服装)、腰带等商品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文字“莉播”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播”,商标整体印象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考虑到申请人权益已通过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本案不再对是否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评述。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