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厦门永泰恒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易企通(厦门)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择霏罗(上海)酒类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1270006号“ZAFIRO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105839号决定,于2023年12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2020年6月9日至2023年6月8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原注册人已注销,但复审商标已授权给申请人正常使用,并同时办理的转让及续展手续。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转让证明;
2.产品照片、检验检疫证明、进口报关单、发货单、发票;
3.信用等级证明。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深圳华得冠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13年12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于2023年7月6日转让予申请人。2023年6月9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3类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授权书、报关单、检疫证明、发票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向他人销售了标示“ZAFIRO”、“莎菲诺”商标的葡萄酒产品,产品照片亦可佐证其确有真实使用行为。我局认为在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葡萄酒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葡萄酒商品及与之类似的全部商品上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