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绿中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酉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493150号“绿中LVZH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0879号商标、第12190588号商标、第12190591号商标、第17183492号商标、第6994283号商标、第18255097号商标、第2824743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认读文字“绿中”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文字或认读文字“中绿”、“中绿节能”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农业机械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