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838379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图形 32838379

阅读:45543 2024-10-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许逸飞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麦多多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28383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 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0862号决定,于2023年9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广东麦多多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商…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许逸飞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麦多多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28383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 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0862号决定,于2023年9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广东麦多多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许可声明、商标授权协议、网络专卖授权书、被授权人营业执照、网络销售及消费者评价、麦多多品牌授权经销商协议、采购合同(销方)、销售发票、产品图片、展台服务合同、采购发票、展会图片、展台搭建合同书、测试报告、产品及展会视频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20年3月24日至2023年3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故决定第32838379号第9类图形商标在“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百度搜索引擎查询及走访国内几大城市,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商品上对复审商标的使用及宣传信息。申请人有理由相信被申请人在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并未将复审商标在上述核定商品上进行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请求将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提供给申请人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在“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为打印件):百度搜索引擎的搜索结果页面。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遂通过《商标公告》进行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

  1、复审商标档案;

  2、商标许可使用声明、授权商标协议、网络专卖授权书、麦多多品牌授权经销商协议、营业执照、采购合同、发票;

  3、淘宝、天猫、阿里巴巴、拼多多等电商平台的销售、评价页面截图;

  4、产品照片;

  5、抖音、有好货等平台、Mcdodo麦多多微信公众号对复审商标的宣传页面截图;

  6、展会服务合同、展台搭建合同书、发票及展会照片等资料;

  7、微信朋友圈、产品宣传册、果粉嘉年华等宣传资料;

  8、EMC测试报告;

  9、产品、展会等视频、视频截图。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复印件或易篡改的电子证据和视频资料,没有任何原件或公证件,申请人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有明显瑕疵,如未显示复审商标、未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符合指定时间、与被申请人无关等。被申请人涉嫌多次伪造证据,其提交的证据在真实性、关联性等方面存在重大瑕疵,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

  1、广州联勤贸易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

  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3、商标网关于相关商品项的检索页面;

  4、国家税务总局发票查验平台的发票查验结果;

  5、相关网站经营者信息。

  经复审查明:被申请人的复审商标于2018年8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6月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车载电话支架;USB线;USB充电器;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手机套;智能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移动电话用耳机;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录音载体”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6月13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结合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和5显示,有好货、阿里巴巴、Mcdodo麦多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在我局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对标有复审商标的USB分线转换器转接头等商品进行了宣传。证据6展会服务合同、展台搭建合同书、展会照片等显示,被申请人在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参加了第114届中国日用百货商品交易会暨2020智慧生活博览会及第二十八届(深圳秋季)礼品展,展出了标有复审商标的USB分线转换器转接头等商品。证据7果粉嘉年华等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在指定的三年期间内通过果粉嘉年华活动对其标有复审商标的USB分线转换器转接头等商品进行了宣传。另,申请人虽质疑前述证据的真实性,但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相反证据予以佐证,故我局对其相关主张不予支持。被申请人虽在第9类商品上注册有其他商标,但不能当然影响我局对本案待证事实的判断。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已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USB分线转换器转接头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此外,对于被申请人提交的未显示复审商标或复审商品、无法确认形成时间等其余证据,我局均未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08日

本文《关于第32838379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图形 3283837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84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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