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626111号“imat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imate及图 8626111

阅读:81529 2024-10-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首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经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亿美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启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626111号“imat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8856号决定,于2023年12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首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经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亿美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启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626111号“imat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8856号决定,于2023年12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20年7月31日至2023年7月30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其在“伞;伞棒;伞环;雨伞或阳伞的伞骨”商品上的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并未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使用,并请求对被申请人撤销三年未使用答辩证据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2024年送货单及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

  2.被申请人部分荣誉;

  3.产品照片、广告照片、产品手册、专卖店照片;

  4.销售合同及发票;

  5.推广合同及发票;

  6.被申请人组织公益活动的照片。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未形成完整证据链,或不在指定期间内,或与本案无关,均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被申请人微信公众号文章。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8月31日申请注册,于2011年9月14日核准使用在第18类伞等商品上。2023年7月31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18类“伞;伞棒;伞环;雨伞或阳伞的伞骨”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证据4表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向他人销售了伞,有对应的发票予以佐证,合同标有复审商标;证据5表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imate及图”商标进行了宣传推广,有对应的发票予以佐证;证据3虽未虽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但可以表明被申请人确有真实的使用意图且进行了实际使用。申请人虽质疑被申请人的证据,但缺乏足够的证据予以佐证,故我局合理采信上述证据。综上,在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我局认为以上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认定复审商标在伞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伞商品及与之类似的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2日

本文《关于第8626111号“imat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imate及图 862611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83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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