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诗布明遮阳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643960号“SHIBUM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640526号“SHUBUMI MI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注册人地址经依法变更后,已与申请商标注册人地址相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商标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