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保衡风险管理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泓灼商标注册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4881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4209群组的“人工智能领域的研究”服务。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24293号“宝寰股份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确定, 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4209群组的“人工智能领域的研究”服务,我局在前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请求复审的“软件即服务(SaaS),手机应用软件的设计和开发,计算机软件设计,为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计算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平台即服务(PaaS),关于数字化转型的技术咨询服务,为他人创建和设计网络信息索引(信息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服务与引证商标现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软件即服务(SaaS),手机应用软件的设计和开发,计算机软件设计,为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计算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平台即服务(PaaS),关于数字化转型的技术咨询服务,为他人创建和设计网络信息索引(信息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