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242108号“贵論世家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贵論世家及图 60242108

阅读:102034 2024-10-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金狮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31日对第60242108号“贵論世家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1911号“贵及图”商标、第1223571号“贵及图”商标、第8550010号“贵”商…

  申请人: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金狮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31日对第60242108号“贵論世家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1911号“贵及图”商标、第1223571号“贵及图”商标、第8550010号“贵”商标、第8550009号“贵”商标、第9784875号“贵及图”商标、第48535553号“贵星及图”商标、第1603565号“贵阳”商标、第55596768号“贵粉”商标、第58555087号“贵酒汉家”商标、第57461876号“贵酒世家”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贵酒”商号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侵害了申请人商号权。三、被申请人无真实使用意图注册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申请人及商标所获荣誉证明、商标授权声明、审计报告、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相关报道材料、在先裁定书、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3年5月20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果酒(含酒精);烧酒(烈酒);烈酒(饮料);烈酒;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白干酒(中国白酒);餐后酒(利口酒和烈酒);黄酒;薄荷酒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八的申请时间和初步审定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白酒;烧酒等商品上。

  引证商标九、十的申请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白酒等商品上。

  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中文字“贵論世家”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十的显著识别部分文字“贵”,或与之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酒、白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联系在一起,从而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三、鉴于申请人权益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本案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评述。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4日

本文《关于第60242108号“贵論世家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贵論世家及图 6024210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823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