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艾思科电讯赛斯第一战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508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538926号“T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人为SK TELECOM CS T1 CO., LTD.,申请人英文名称为SK TELECOM CS T1 CO., LTD.,两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第3012993号“图形”商标、第113984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我局撤销其注册,撤销复审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为同一主体所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鉴于引证商标二、 三已丧失在先商标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