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德国斯德博传动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353341号《关于第57578602号“STOB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字第1015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第524359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仅在“手工具修理”一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被核准公告,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修复磨损或部分损坏的发动机;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电器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其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服务不类似,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