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行健职业学院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230024号“上海行健职业学院 SHANGHAI XINGJIAN COLLEG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0564252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6281432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