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沙希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232991号“森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明确放弃在第9类“0909”群组“自拍杆(手持单脚架)”商品项目上的注册申请,故而与第115797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存在权利冲突。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1958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自拍杆(手持单脚架)”商品项目上的注册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