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天津一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紫荆富璟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妈妈和爸爸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4093046号“EN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001012号决定,于2024年01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天津一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4093046号第20类“ENO”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4093046号第20类“ENO”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经过多年使用,已具有一定规模市场效益及市场知名度,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ENO塑料桶百度搜索材料。2、危险品塑料包装检测报告。3、塑料桶检测报告。4、天津市著名商标证书。5、销售单据。6、微信小程序。7、产品合格证。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无一能够证明复审商标于2020年08月11日至2023年08月10日期间由申请人在第20类指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以“ENO塑料桶”为关键词的百度检索结果(时间限定至撤销复审申请日期之前);被申请人以“ENO塑料桶Maigoo品牌榜”为关键词的百度检索结果;“天津一诺塑料”小程序内录屏视频。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于2007年4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塑料包装容器”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续展至2027年4月6日,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被申请人于2023年08月11日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应向我局提交其在2020年08月11日至2023年08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
我局认为,由申请人提交的检验检测报告、销售单据、天津市著名商标证书等在案证据,可形成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塑料桶商品上使用了“ENO”商标,前述商品与本案复审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