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566760号“SAPGZ.COM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SAPGZ.COM及图 28566760

阅读:13299 2024-10-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思爱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思爱普欧洲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566760号“SAPGZ.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7456号决定,于2023年10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思爱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思爱普欧洲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566760号“SAPGZ.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7456号决定,于2023年10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广州思爱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参展信息、网络店铺公证截图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在2020年05月15日至2023年05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质量控制”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28566760号第42类“SAPGZ.COM”注册商标,原第28566760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参展图片;2、思爱埔企业标识和LOGO作品登记证书;3、解放号网络平台上申请人商标展示及搜索该网站过程的公证件。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其证据与复审阶段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复印件,大量证据均为自制证据,且未载明日期,被申请人对其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展会图片未显示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使用,且为自制证据,极易伪造。证据2未显示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使用。证据3公证书出具时间为2023年8月,不在本案指定三年期间,网站中显示的“思爱埔SAPGZ.COM”与复审商标“SAPGZ.COM及图”具有实质区别。网站中显示成交额、成交量为零,无法证明复审服务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被申请人曾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起投诉,要求申请人将“SAPGZ.COM”域名转移给被申请人,已经胜诉,因此,申请人不具有使用包含该域名的复审商标的权利基础和正当理由。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法院判决、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及香港秘书处相关裁定、域名信息页面。

  我局向申请人寄送的证据交换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1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过异议程序于2020年4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质量控制等服务上。本案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5日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质量控制等服务上是否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参展图片、证据2作品登记证书均未体现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实际使用。证据3公证书出具时间为2023年8月,不在本案指定三年期间,且未体现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实际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6日

本文《关于第28566760号“SAPGZ.COM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SAPGZ.COM及图 2856676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81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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