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州市富陶林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诚万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昊
异议人广州市富陶林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昊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4期《商标公告》第52522961号“陶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陶矜”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信息;教育考核;实际培训(示范);培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寄宿学校;教育;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材料除外);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录像带发行”。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本案中提交的微信公众号截图、抖音短视频截图、部分合同及票据等证据资料不足以充分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我国领域内用于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并已达到一定影响,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复制、摹仿其商标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522961号“陶矜”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