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蜂鸟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菩勤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581053号“A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的崭新商标,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申请和注册是主观善意的。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941229号“ACE·网球咖啡精酿BAR及图”商标、第7551673号“ACE及图”商标、第73808258号“ACE 艾思国际”商标、第74696262号“ACE AMUSEMENT”商标、第17505859号“滴滴专车 ACE Absolute Comfortable Experience及图”商标、第1403652号“ACE”商标、第1400652号“ACE”商标、第9206497号“ACE VISION”商标、第12125737号“ACE”商标、第12503789号“ACE及图”商标、第75251901号“ACE及图”商标、第74636060号“ACE及图”商标、第74106271号“ACE艾思国际商务咨询 Ace Global Business Solutions及图”商标、第74960814号“ACE及图”商标、第5154538号“ACCE”商标、第34618275号“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在文字构成、文字含义、视觉传达出的信息上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根据商标审查相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具备自身显著特征,理应同样被予以核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图片、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十二、十三、十四已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至十一、十五、十六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至十一、十五、十六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至十一、十五、十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