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糖管佳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208316号“联合甄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046939号“UNITE 联合及图”商标、第6424420号“联合健康”商标、第68533184号“联合菜场”商标、第75640015号“联合医务”商标、第5802174号“联合包裹”商标、第3085943号“联合物流”商标、第22044583号“联合露营”商标、第10186234号“联·合·美·妆及图”商标、第10769054号“联合家居 U&H”商标、第18692213号“联合电动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四、九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但其审理结果不影响本案最终结论。引证商标九因期满未续展注册,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且距其期满之日已满一年,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十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十的显著识别文字均为“联合”,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9日